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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24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支行与薛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支行,薛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衡山北路西侧。负责人贺志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汤继银,该行职工,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薛新生,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薛新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30日作出(2013)邳议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薛新生于2013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支行借款本金41903.98元及至2013年5月30日的未付逾期利息19293.97元,以及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按照月利率1.9575%计算的逾期利息(若提前给付可相应扣减)。二、被告冯现策对被告薛新生承担的上述偿还义务负担3400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于2013年6月10日前付清;如逾期给付,被告冯现策应对剩余部分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如按约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支行自愿放弃被告冯现策对剩余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三、被告冯现策承担给付责任后,其可就给付的部分37000元(包括之前给付的3000元)直接向被告薛新生追偿。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817.5元,由被告薛新生负担。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支行以被执行人薛新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薛新生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信息,未发现薛新生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12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衡永红审判员  孙 双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