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若曦申请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若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陈若曦,女。法定代理人陈宁,女。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8号天同国际广场A座2305号、2306号、2307号、2308号。法定代表人范继勇,任该公司负责人。陈若曦申请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538.20元。在本案立案执行之前,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件款汇到本院执行局执行专户。案件款已发放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