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619黄强与福建清圆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福建清圆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19号之一原告:黄强,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福建清圆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17号汉唐文化城内1座1层C20号。原告黄强与被告福建清圆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黄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黄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强负担。审 判 长 季新宏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