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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619黄强与福建清圆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福建清圆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19号之一原告:黄强,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福建清圆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17号汉唐文化城内1座1层C20号。原告黄强与被告福建清圆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黄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黄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强负担。审 判 长  季新宏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