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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某某、李某某、于某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某某,李某某,于某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153号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男,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辉明,男,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良支行信贷客户经理。被申请人:于某某,男。被申请人:李某某,女。被申请人:于某权,男。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某某、李某某、于某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某某、李某某、于某权所有的银行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以10万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开设在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账户,期限为一年;二、以10万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于某某所有的开设在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账户,期限为一年;三、以10万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于某权所有的开设在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田岗分理处账号为******的账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