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刘婷婷、王兴师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婷婷,王兴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187号申请人刘婷婷,女,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王兴师,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王兴师所有的大庆市萨尔图区环城路湖滨教师花园G02号楼2门302室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单独所有的龙凤区龙二路2-48-3-602(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建筑面积:50.53㎡)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22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王兴师所有的大庆市萨尔图区环城路湖滨教师花园G02号楼2门302室予以查封;二、依法对担保人刘婷婷单独所有的龙凤区龙二路2-48-3-602(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建筑面积:50.53㎡)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165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宝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