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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施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刑初32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保河堤镇河口居委会中正路某号;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诈骗罪,2017年4月1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1、2017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施某某化名“许礼哲”,谎称自己有别墅要装修,在长沙市开福区皇冠假日酒店与名匠装饰公司洽谈装修事宜。2017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施某某佯装看石材,到石材公司后由被害人邓某负责接待,洽谈签合同事宜。后在长沙县海伦春天售楼部门前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邓某10000元。被告人施某某与被害人邓某约好到长沙市开福区皇冠假日酒店后将10000元现金退还,双方来到长沙市开福区皇冠假日酒店后,被告人施某某让被害人邓某车上等候,后被告人施某某趁被害人邓某不备时,卷款而逃。后将被害人邓某的微信、电话号码拉黑,使得被害人邓某无法联系到其人。2、2017年4月8日,被告人施某某通过微信交友的方式认识了被害人曾某,然后化名“许礼哲”、谎称自己系东驰装饰公司老板的身份与被害人曾某交往。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施某某在常德市汉寿县以借钱为名分两次共诈骗被害人曾某11900元。后将被害人曾某的微信、电话号码拉黑,使得被害人曾某无法联系到其人。二、盗窃罪2017年3月底,被告人施某某通过微信交友的方式认识被害人吴某某,4月10日,两人入住在常德市武陵区某某酒店房间,晚上被告人施某某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偷偷将其手机中的37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到自己微信上,后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的一台苹果6手机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04元。2017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张家界市根据地某某旅社将被告人施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所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技术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收条,证人张仁秀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曾某、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施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施某某退赔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曾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元;退赔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七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易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四条第一款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细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