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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其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651号被执行人王其平,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如皋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刑二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其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因被执行人王其平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后,由魏晓燕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4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妻子签收。2.本院于2016年11月、2016年12月、2017年2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其平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其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5.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到如皋市城南街道桃北居委会调查,居委会反映被执行人王其平及其老婆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靠低保生活。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刑二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