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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掖市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兵,张掖市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兵,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张掖市人,住甘州,现住甘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全,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系王学兵表弟。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琳,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环路金安苑。组织机构代码:72028XXXX法定代表人:安进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钧,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学兵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学兵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李志民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