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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顾新军与被告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新军,冯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432号原告顾新军,男。被告冯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新军与被告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新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新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原告顾新军自愿负担。审判员  郭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