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顾新军与被告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新军,冯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432号原告顾新军,男。被告冯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新军与被告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新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新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原告顾新军自愿负担。审判员 郭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