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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道义、张道清与卿素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义,张道清,卿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张道义,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资源县人,农民,住广西资源县。申请执行人:张道清,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资源县人,农民,住广西资源县。被执行人:卿素民,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申请执行人张道义、张道清与被执行人卿素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卿素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刘满喜审判员  唐荣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