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新华、何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华,何爱玲,陈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2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新华,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爱玲,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胜华,男,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秀雯,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新华、何爱玲因与被上诉人陈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陈新华、何爱玲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陈新华、何爱玲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院查明,上诉人陈新华、何爱玲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律师于2017年1月20日收到一审判决书,该判决明确告知当事人提交上诉状应在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另查明,陈新华、何爱玲于2017年2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一审经办法官告知其应在2017年2月4日前起诉,现上诉已经超期限时,陈新华、何爱玲称:“因这段时间是春节时间,我不清楚国家规定的放假时间,而且判决书不是我本人签收,判决书送达我手上是已经过了几天。故此在2月4日,我以为法院仍在放假,所以今天是星期一,我八点就来法院申请上诉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人处理。”本案中,陈新华、何爱玲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违反法律关于上诉期的规定,故本院裁定予以驳回,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陈新华、何爱玲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琦审判员 庞智雄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美婷林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