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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召亮、李修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召亮,李修艳,陈刚,韩英歌,龚石娃,夏春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4972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梓郡,该行职员。被告:韩召亮,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李修艳,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陈刚,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韩英歌,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龚石娃,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新城区。被告:夏春浩,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召亮、李修艳、陈刚、韩英歌、龚石娃、夏春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