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召亮、李修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召亮,李修艳,陈刚,韩英歌,龚石娃,夏春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4972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梓郡,该行职员。被告:韩召亮,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李修艳,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陈刚,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韩英歌,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龚石娃,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新城区。被告:夏春浩,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召亮、李修艳、陈刚、韩英歌、龚石娃、夏春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