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宏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林宏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173号原告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50011541W。法定代表人刘俊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桂林,系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林宏永,男,生于1980年5月28日,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宏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林宏永已主动履行交纳物业费义务,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秋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阳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