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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鑫与龚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龚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兴,云南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龚建强,男,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申请执行人张鑫与被执行人龚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云0621民初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龚建强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鑫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龚建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鑫关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借款800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00.00元。其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本院则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龚建强拟定赔偿计划,其定于2017年9月份起每月从工资中抽取1500.00元来赔偿张鑫的借款(即在每月5日前将1500.00元交付法院,由张鑫来法院领取),直至赔清为止,如果找到多余的钱,提前履行赔清。申请执行人张鑫同意龚建强的赔偿计划。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621执19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阮雁斌执行员  罗友能执行员  甘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