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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白天君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天君,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719号申请执行人:白天君,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执行人:王艳,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天君与被执行人王艳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艳名下位于大荔县洛滨大道东段北侧洛滨花城(未来城)3-1-701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