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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5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金螳螂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金螳螂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634号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金螳螂工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来丽,女,该公司员工。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金螳螂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2,减半收取计486元,由原告西安思瑞迪精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馨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