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成山、李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成山,李征,邢如仓,王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董事长。被执行人:钱成山,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新沂市人,新沂市人民医院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征,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新沂市人民医院传染科主任,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邢如仓,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新沂市人民医院财务科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侃,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成山、李征、邢如仓、王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钱成山、李征、邢如仓、王侃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窦金虎审判员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自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