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宝珍、王立华、王晓玲、王雄辉与被申请人罗晓兰、袁世民、陈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宝珍,王立华,王晓玲,王雄辉,罗晓兰,袁世民,陈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保154号申请人曾宝珍,女,193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申请人王立华,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曾宝珍之子。申请人王晓玲(曾用名王小玲),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曾宝珍之女。申请人王雄辉,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曾宝珍之子。被申请人罗晓兰,女,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上梅镇。被申请人袁世民,男,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罗晓兰之夫。身份证号码:432524195407045415。被申请人陈岳珍,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宝珍、王立华、王晓玲、王雄辉与被申请人罗晓兰、袁世民、陈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宝珍、王立华、王雄辉、王晓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晓兰、袁世民、陈岳珍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曾宝珍提供其所有的房权证新房字第S02054**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应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房屋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晓兰、袁世民、陈岳珍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曾宝珍所有的房权证新房字第S02054**号房屋一套。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曾宝珍、王立华、王雄辉、王晓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伍 萍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晏爱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雄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