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鸡西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与李宏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李宏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赵玉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宏泽,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鸡西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与李宏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李宏泽返还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鸡西市鸡冠区X尚都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及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1484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宏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09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