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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全镜、佛山市顺德区茂强花卉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镜,佛山市顺德区茂强花卉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孙炳森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全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茂强花卉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郑德茂。原审被告:孙炳森,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全镜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茂强花卉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炳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7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案《佛山市顺德区茂强花卉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花场租赁合同》载明租用花场位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涉案租赁场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