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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7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献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献红,虞廷跃,朱昭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73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6576。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胡献红,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虞廷跃,男,1960年5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朱昭娟,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献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虞延跃、朱昭娟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绣湖公寓13B的房产已处置完毕,拍卖款已按规定发放。查封了被执行人虞延跃所有的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国巍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傅 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