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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3972号原告: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兽医站南侧。法定代表人:戈宜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荣,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黎,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厅物业公司)与被告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厅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荣、谢黎以及被告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花厅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华交纳2013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73元、公共能耗费306元、单元灯电费61元、违约金1843元(自逾期交纳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每日3‰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以上合计3583元。事实和理由:花厅物业公司系新沂市玫瑰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新沂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新沂市经房中心)系该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张华系该小区的业主。花厅物业公司于2012年12月8日与新沂市经房中心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于2012年12月12日与张华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花厅物业公司按照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张华没有按照约定交纳2013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花厅物业公司为此提起诉讼。张华辩称,首先,张华所住的单元截止今天早上单元灯用电共计552.21度,这个单元共计10户,按照20元/户/年的标准,一年预收电费200元,这个预收款是不可能用完的。其次,花厅物业公司收取的公共能耗费,由收取单元灯电费,存在重复收费情况。第三,花厅物业公司尚欠张花装修保证金500元,要求冲抵物业费。第四,花厅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现象。第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多次反映,花厅物业公司至今没有彻底解决问题。经审理查明:花厅物业公司系新沂市玫瑰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新沂市经房中心系该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被告张华系该小区的业主(即居住在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主房建筑面积92.36平方米、车库面积11.51平方米,合计面积103.87平方米;系于2012年12月12日实际上房)。花厅物业公司于2012年12月8日与新沂市经房中心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于2012年12月12日与张华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花厅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为0.36元/平方米/月;逾期交纳物业费的按应交金额5%按日交纳滞纳金;由业主按均承担小区的公共用电(路灯、草坪灯及高灯用电量等)、公共用水(差额水量、消防用水及公共设施设备清洁用水等)、化粪池清理费用;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对该小区的公共能耗费(即公共用水、用电费用、化粪池清理费用)花厅物业公司按100元/户/年预收;因该小区没有在各个单元安装均分器将单元灯用电量分配至各户,只是在每个单元安装一块电表,因此,单元灯用电需花厅物业公司进行代收代缴,所以,该部分用电电费按照20元/户/年预收。以上收费标准及收支结算已按期在该小区公示栏内公示,该小区业主未提出异议。上述合同签订后花厅物业公司按照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张华没有按照约定交纳2013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花厅物业公司为此提起诉讼。另查明,花厅物业公司尚欠张华装修保证金500元。本院认为,花厅物业公司与新沂市经房中心以、张华分别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花厅物业公司、张华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花厅物业公司已经为张华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张华应当按照约定数额向花厅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等相关费用。花厅物业公司尚欠张华的装修保证金500元应当冲抵所欠物业费。张华尚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单元灯电费数额为1234.97元【(103.87平方米×0.36元/平方米/月×36.61月)+100元/年×3.05年+20元/年×3.05年-500元】,应当向花厅物业公司交纳。关于花厅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部分,根据另案其他业主反映及举证情况看,花厅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不到位情形,张华未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并非故意为之,故对花厅物业公司提出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花厅物业公司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以此为鉴,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单元灯电费合计1234.97元。二、驳回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妙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