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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郝东方与宋广金、于翠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东方,宋广金,于翠芝,宋志孟,于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832号原告:郝东方,男,1982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宋广金,男,1967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于翠芝,女,1966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宋志孟,男,1990年12月05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于敏,女,1989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郝东方诉被告宋广金、于翠芝、宋志孟、于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3日立案,依照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宋志孟、于敏送达起诉状时,找不到二被告,无法送达。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东方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乔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赛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