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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北京泫南车饰有限公司与青岛英联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泫南车饰有限公司,青岛英联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4221号原告北京泫南车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草寺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55255562H。法定代表人:郑锡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凤,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英联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南万社区(青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9069871R。法定代表人黄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守嘉,山东迪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泫南车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英联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泫南车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英联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泫南车饰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泫南车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英联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114.5元,由原告北京泫南车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高雪飞人民陪审员  张方栋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天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