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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海波、乔国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波,乔国镖,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胡海波,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乔国镖,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凤,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乔国镖、陈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国镖、陈凤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永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恒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