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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40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千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千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雷。委托代理人:黄德俊。被执行人:江苏千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涧。本院在依据(2015)盱商初字第06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千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千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0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候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