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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晓、卢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晓,卢晓丽,汪彦峰,陈清怀,杨小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302号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X1532460-6。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生,系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汪晓,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卢晓丽,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被告:汪彦峰,男,1984年7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被告:陈清怀,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杨小四,女,198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方城县信用社)与被告汪晓、卢晓丽、汪彦峰、陈清怀、杨小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方城县信用联社诉称:2014年4月24日,被告汪晓由卢晓丽、汪彦峰、陈清怀、杨小四保证担保在原告处借款300000元,现在贷款余额289900元,利率为月息9.6‰,借款期限为12个月,保证方式为连带担责任保证。原告依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89900元及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审理过程中,报案人杨小四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4年3月26日汪晓等人出具其虚假工资证明,从方城县信用社骗取贷款,未能追回。2017年8月18日方城县公安局方公(清)立字(2017)11705号立案决定书,对该案涉及的2014年4月24日的贷款以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72元,退还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芙蓉审判员  张振山审判员  杨保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