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俊与吕明刚、吕明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吕明刚,吕明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4468号原告:王俊,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华,系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吕明刚,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吕明花,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东,系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俊与被告吕明刚、吕明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王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计2525.00元,由原告王俊负担。审判员 田阿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衣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