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吴金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吴金龙,绍兴市科创纺织品花样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349号。负责人:杨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施常青、刘红峰,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吴金龙,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被执行人:绍兴市科创纺织品花样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1430号1区1#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吴金龙。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依据(2016)浙0602民初34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吴金龙名下的位于绍兴市剡溪路318号的房产一处。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金龙名下的位于绍兴市剡溪路318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