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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段现波、党海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现波,党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段现波,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党海平,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现波与被执行人党海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党海平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强人民陪审员  李国芳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红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