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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1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显锋、刘雪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显锋,刘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显锋,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定陶区。被执行人:刘雪涛,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雪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雪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雪涛在中国工商银行38×××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