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21号。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将本院已生效的(2017)豫0603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03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杨秋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