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强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740号原告:张强,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法定代表人:何永安,职务不详。原告张强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了立案。原告张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永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光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