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赵晓霞因与被申请人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晓霞,于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83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晓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俊峰。申请再审人赵晓霞因与被申请人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晓霞申请再审称中:被申请人于俊峰为获取高息收入,2015年7月委托再审申请人赵晓霞将资金转入资产管理公司理财,并要求赵晓霞向其出具总计30万元的“借条”。赵晓霞在给于俊峰预先支付利息后,分别于2015年11月12日、11月30日返还的本金17万元外,又于2015年11月2日、11月23日、12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返还本金14万元。赵晓霞已付清了全部借款并超额支付了1万元。根据银行交易单及被申请人民事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双方之间现已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四)项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本案并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查认为,再审中,再审申请人赵晓霞提交的银行对账单等材料,经查其内容与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同,并非新的证据。关于赵晓霞申请再审提出的于俊峰委托其将资金转入资产管理公司理财,主张借款已还清并超额支付的事由。经查,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主张,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负有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对于俊峰据以起诉的由赵晓霞亲笔书写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证据,经庭审质证,认定赵晓霞向于俊峰借款297000元及尚余欠款157000元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赵晓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定如下:驳回赵晓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险峰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