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927易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927号起诉人:易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UNITA(RM9)3/FCHEONGSUNTOWER116-118WINGLOKSTSHEUNGWANHK。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8月17日,本院收到易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易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常州环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塑料结算款计人民币3537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日,起诉人与被告结算对帐,被告欠起诉人结算款计人民币353700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7月份归还,但未支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起诉人易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我国大陆注册登记,起诉人与被告间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属本院管辖。起诉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易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嫦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