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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局与李文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局,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02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曹桂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赵航,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局。被执行人李文。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白洮林罚书字(2016)第(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局作出的白洮林罚书字(2016)第(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李文于2015年11月期间,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洮北区平台镇发家村二社房后通往大岭村的村村通公路西侧林地内取沙子,此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处罚:1、罚款:1200平方米×10元/平方米=12000元;2、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被执行人李文对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且已缴纳罚款并称现已在异地补种林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局作出的白洮林罚书字(2016)第(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白洮林罚书字(2016)第(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丁跃春审 判 员  郭 爽人民陪审员  宋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昊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