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兰州成功学校和兰州科技外语学校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成功学校,兰州科技外语学校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23民初1679号原告兰州成功学校,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20100745876744F。法定代表人:王博业,该校举办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松林,该校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水莲,该校职工。被告兰州科技外语学校,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20100739617455W。法定代表人:马天民,该校举办者。原告兰州成功学校与被告兰州科技外语学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州成功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停权;2.赔偿有关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被告在百度网、《甘肃日报》主要版面刊登向原告的道歉声明。事实和理由:进入2017年6月份,在甘肃省各个中学招生旺季,当网民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兰州成功学校”时,却会直接链接到被告的网站http://www.lzkjwyxx.com,并在网站首页显示广告内容:“兰州成功补习学校是您成才的摇篮“、”兰州成功补习学校办学规模最大,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雄厚“、”是一所高级寄宿制学校“、”兰州成功补习学校让学生舒心,让家长省心放心的封闭式管理,兰州成功补习学校欢迎您!“等字样,而网民点击以上内容,却进入到被告广告审传区。被告在百度关键词竞价排名中,将“兰州成功学校”、“兰州成功补习学校”作为搜索关键词,使网名在搜索这两个词时均对应被告网站,对网民进行误导,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兰州科技外语学校辩称,我校和原告起诉没有任何关系,我校没有实施网络侵权,因为我校并没有办法进入原告网站后台,只有成功学校能自己插入后台信息,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兰州成功学校”时,百度搜索网页显示为兰州科技外语学校的网站http://www.lzkjwyxx.com,并在网页链接上方显示兰州成功学校的广告宣传词语。2017年6月23日之后,该网站的搜索链接恢复正常。本院认为,我国网络侵权分为侵犯人格权和著作权两大类,其中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我国网络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评判是否属于民事侵权行除了主观因素还需以具体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为依据,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学校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证据显示其受到损害结果,仅以百度搜索结果链接错误而认定链接方实施网络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原告承认其网站已于开庭前恢复了正常搜索链接,其间兰州成功学校名誉也并未受到任何诋毁、贬损,原告主张的因链接而导致的招生生源损失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综上所述,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实施网络侵权,即其主张的广告误导行为,缺乏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兰州成功学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兰州成功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旭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