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1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与赵志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赵志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551号原告:XX,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赵志成,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玉琛,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赵志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艳秀书记员  林久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