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玉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玉虎,何霞,牛春生,牛庆普,张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牛玉虎,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何霞,女,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牛春生,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牛庆普,男,汉族,1976年6月17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彦君,男,汉族,1983年5月8日生,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临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临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季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