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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建刚与山阳县腾达重晶石矿、山阳县金旭矿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刚,山阳县腾达重晶石矿,山阳县金旭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保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山阳县腾达重晶石矿代表人苏明霞,山阳县腾达重晶石矿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刘启有,山阳县户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山阳县金旭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长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全忠没,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建刚与被执行人山阳县腾达重晶石矿、山阳县金旭矿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院民二庭做出(2017)陕1024民初4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山阳县腾达重晶石矿的采矿权、山阳县金旭矿业有限公司的探矿权的查封。本院民二庭于2017年8月15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送达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解除了对山阳县腾达重晶石矿证号为C611000209076120029690的采矿权和山阳县金旭矿业有限公司证号为T61120090302026598探矿权的查封。裁定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4民初4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