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7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松燕建材经营部与上海秦叶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奉贤区松燕建材经营部,上海秦叶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7311号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松燕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松,经理。被告:上海秦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蒋建国。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松燕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上海秦叶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松燕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