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军尉诉曹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军尉,曹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229号申请执行人朱军尉,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曹克敏,男,汉族,1950年1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朱军尉诉曹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四终字第11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曹克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军尉借款28万元。曹克敏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军尉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克敏名下银行存款28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少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