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傅循乐与王东发、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循乐,王东发,李江,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656号原告傅循乐,男,195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媚,系胶州华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江,男,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237号澳博莱花园综合楼泰山保险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循乐与被告王东发、李江、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东发、李江、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东发、李江、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循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培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红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