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军、天津金嘉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天津金嘉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1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军,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金嘉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东区毛条厂路2号瀛科大厦1-102号。法定代表人:董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天津金嘉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2民终4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研学审 判 员 张景海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文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