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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巫连武、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连武,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峥嵘,广东省雷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巫连武,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号中广大厦**层。法定代表人胡秉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峥嵘,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广东省雷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址:雷州市雷南大道西路。申请执行人巫连武与被执行人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雷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杨峥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租赁费人民币59020元,受理费1276元,保全费620元,执行费785元。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