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佳斌盗窃罪、被告人迟宗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斌,迟宗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刑初9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佳斌,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2012年11月22日因盗窃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9元。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迟宗健,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佳斌犯盗窃罪,被告人迟宗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佳斌,被告人迟宗健及其辩护人孟宪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峪河路红运来驴肉蒸饺店,用菜刀撬开该店收银台抽屉,将收银台抽屉里一绿色布包内的2500元现金盗走。迟宗健收赃部分1、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小区新建保障住房内,盗窃了1号楼4单元、5单元、6单元一层楼道门厅计量表箱和管道井内的10平方塑铜线323米、2.5平方塑铜线150米、4*185+1*90型号电缆5米、4*70+1*35型号电缆10米。经鉴定,被盗的铜线、电缆的价格为5324元。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小区新建保障住房内,盗窃了1号楼3单元、7单元一层楼道门厅计量表箱、管道井内的10平方塑铜线217米、2.5平方塑铜线105米、4*70+1*35型号电缆5米。经鉴定,被盗的铜线、电缆的价格为2016元、3、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小区新建保障住房内,盗窃了1号楼5单元1至6层共16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1074米、1号楼6单元1至6层共17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1113米、1号楼7单元1至6层共16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1058.5米,经鉴定,被盗的铜线、电缆的价格为16684元。4、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小区新建保障住房内,盗窃了1号楼3单元1至6层共18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塑铜线1152米、1号楼4单元1至6层共16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1074米、2号楼5单元1至6层共18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714米。经鉴定,被盗的铜线、电缆价格为15114元。5、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小区新建保障住房12号储藏室内,盗窃了一台科马牌发电机和一个竞速牌电镐。经鉴定,被盗的发电机和电镐的价格为2325元。6、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小区新建保障住房内,盗窃了2号楼2单元1层楼道门厅计量表箱内的10平米塑铜线81米、2号楼1单元1至6层共17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1050米、3号楼1单元1至6层共15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967米。经鉴定,被盗的铜线、电缆的价格为10767元。7、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小区新建保障住房内,盗窃了3号楼2单元1至6层共15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米塑铜线1027.5米、3号楼3单元1至6层共13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872.5米。经鉴定,被盗的铜线、电缆的价格为9751元。另查明,被告人王佳斌将所盗的上述物品卖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化皮乡西岔沟村迟宗健废品收购站,被告人迟宗健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并付给王佳斌赃款18000余元。(三)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小区新建保障住房内,盗窃了2号楼3单元1至6层共18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1064米,2号楼4单元1至6层共15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619米。后被告人王佳斌将所盗物品卖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金河搅拌站旁废品收购站,王佳斌获得赃款5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铜线、电缆的价格为8652元。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佳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宗健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佳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被告人迟宗健辩解称其一共收了六次,一共给了12000多元,第一次来的时候其问了王佳斌东西是不是偷来的,王佳斌说他是电工,这些都是下脚料。其收的是铜线头子,都是剪完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迟宗健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故意;2、认定涉案财产价值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价格认定结论书难以作为定案依据;3、被告人迟宗健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家庭生活困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迟宗健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一)1、2016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峪河路红运来驴肉蒸饺店,用菜刀撬开该店收银台抽屉,将收银台抽屉里一绿色布包内的2500元现金盗走。2、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小区新建保障住房内,盗窃了2号楼3单元1至6层共18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1064米,2号楼4单元1至6层共15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619米。后被告人王佳斌将所盗物品卖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金河搅拌站旁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的铜线、电缆的价格为8652元。被告人王佳斌盗窃及被告人迟宗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1、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小区新建保障住房内,盗窃了1号楼4单元、5单元、6单元一层楼道门厅计量表箱和管道井内的10平方塑铜线323米、2.5平方塑铜线150米、4*185+1*90型号电缆5米、4*70+1*35型号电缆10米。经鉴定,被盗的铜线、电缆的价格为5324元。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小区新建保障住房内,盗窃了1号楼3单元、7单元一层楼道门厅计量表箱、管道井内的10平方塑铜线217米、2.5平方塑铜线105米、4*70+1*35型号电缆5米。经鉴定,被盗的铜线、电缆的价格为2016元、3、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小区新建保障住房内,盗窃了1号楼5单元1至6层共16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1074米、1号楼6单元1至6层共17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1113米、1号楼7单元1至6层共16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1058.5米,经鉴定,被盗的铜线、电缆的价格为16684元。4、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小区新建保障住房内,盗窃了1号楼3单元1至6层共18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塑铜线1152米、1号楼4单元1至6层共16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1074米、2号楼5单元1至6层共18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714米。经鉴定,被盗的铜线、电缆价格为15114元。5、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小区新建保障住房12号储藏室内,盗窃了一台科马牌发电机和一个竞速牌电镐。经鉴定,被盗的发电机和电镐的价格为2325元。6、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小区新建保障住房内,盗窃了2号楼2单元1层楼道门厅计量表箱内的10平米塑铜线81米、2号楼1单元1至6层共17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1050米、3号楼1单元1至6层共15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967米。经鉴定,被盗的铜线、电缆的价格为10767元。7、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佳斌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小区新建保障住房内,盗窃了3号楼2单元1至6层共15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米塑铜线1027.5米、3号楼3单元1至6层共13户从计量表箱到住户分线箱内的10平方塑铜线872.5米。经鉴定,被盗的铜线、电缆的价格为9751元。上述物品被告人王佳斌卖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化皮乡西岔沟村迟宗健废品收购站,被告人迟宗健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二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二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佳斌、迟宗健为抓获归案;辨认材料证实,王佳斌辨认其盗窃地点及盗窃财物状况的相关情况;王佳斌辨认出迟宗健就是多次收购其盗窃所得电缆线、电线、发电机的人;迟宗健辨认出王佳斌系多次卖给其铜电缆、铜线、发电机等物品的人;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从迟宗健家搜出发电机一台、电镐一个,上述物品已发还;现场勘查材料证实,犯罪现场相关情况;张杖子廉租房工地示意图、记录单证实,被盗财物情况;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和丈夫在龙须门镇偏山子经营废品收购站,2016年阴历腊月二十左右,一个小伙子到其废品收购站卖铜线;刘某某陈述证实,其所在公司承建的宽城县张杖子小区建设保障住房一二三四号楼,并证实每个楼房被盗电缆、塑铜线情况;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0日,其经营的红运来驴肉蒸饺店被盗,收银台抽屉里一绿色布包内的现金被盗;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份施工队将施工工具放在12号储藏室就放假了。2017年2月15日施工队开始干活,当天在12号储藏室拿工具,其发现储藏室内的一台科马牌发电机和一个竞速牌电镐被盗;被告人王佳斌供述证实,其在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2月9日期间,先后8次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张杖子新建小区楼房内盗窃电缆线、铜线和发电机、电镐等物品,其当庭供述其所经历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后其将偷来的东西卖到西岔沟村废品收购站,还有一次卖给了其他收购站。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盗窃了宽城镇红运来驴肉蒸饺店收银台一布包里的2500元钱;被告人迟宗健供述证实,大约在2017年春节前后,其从一个30左右岁的男子手里收购了6次电缆线和一次发电机、电镐。大概是2016年12月份的一天,一个男子到其废品收购站买电缆线,其看那些电缆线比较新,而且像是楼房穿线用得主线,其询问那个男子是不是偷来的,后其和男子商定好价格,男子将后备箱里五六个塑料袋子的电缆卸下,其付了男子4000多元钱,那个男子跟其要了手机号码就坐车走了。那个男子从这次卖完电缆线后,大约每隔五六天或者十来天就坐车到其这里卖一次电缆线。到2017年春节前,他又卖了四次电缆线,每次都用车拉来大概三四个塑编袋子。过完春节,他又卖给其两次东西,一次他用车拉来一个电机和一个电镐,还有一次是电缆。之后隔了几天他又用车拉来大约五六袋电缆线;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①被盗康利牌4*185+1*95铜芯电缆5米、康利牌4*70+1*35铜芯电缆10米、华洋牌塑铜线10平方323米、华洋牌塑铜线2.5平方150米的价值为人民币5324元;②被盗康利牌4*70+1*35电缆5米、华洋牌塑铜线10平方217米、华洋牌塑铜线2.5平方105米的价值为人民币2016元;③被盗华洋牌塑铜线10平方3245.5米的价值为人民币16684元;④被盗华洋牌塑铜线10平方2940米的价值为人民币15114元;⑤被盗科马牌发电机(KM4000型)、竞速牌电镐(75型)的价值为人民币2325元;⑥被盗华洋牌塑铜线10平方2098米的价值为人民币10767元;⑦被盗华洋牌塑铜线1900米的价值为人民币9751元;⑧被盗华洋牌塑铜线10平方1683米的价值为人民币8652元;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11月22日王佳斌因盗窃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9元。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佳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731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迟宗健明知是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涉案价值6198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迟宗健在侦察机关供述其曾询问王佳斌所贩卖的物品是否为盗窃所得,综合收赃的次数、时间、赃物状况等情况及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迟宗健知道且应当知道其收购物品为赃物,故被告人迟宗健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主观上无犯罪故意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完备,被盗物品的数量除被害人陈述外,还有现场勘查材料、辨认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综合予以证实,故被告人辩护人称被盗物品的数量、规格、型号仅以被害人登统为依据,价格认定主体不合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佳斌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多次盗窃,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佳斌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佳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二、被告人迟宗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三、被告人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关 峰审 判 员 曹飞燕人民陪审员 张健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