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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广学与王娟、王洋洋、蔡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学,王娟,王洋洋,蔡新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868号申请人:赵广学,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王娟,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王洋洋,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野。被申请人:蔡新月,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海兴县。原告赵广学与被告王娟、王洋洋、蔡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广学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娟、王洋洋、蔡新月的12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赵广学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广学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娟、王洋洋、蔡新月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