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5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葛占东与张松严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占东,张松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恢94号申请人:葛占东,男性,1966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松严,男性,1977年2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5日的2015兰民初字第01948号判决,于2016年4月8日,以(2017)豫0225执恢94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兰考县考城路南侧、园丁小区北侧房产证号:兰房字第413**号房产[写明被其他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协议如下: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欠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及保全费2900元等(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松严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松严所有的兰考县考城路南侧、园丁小区北侧房产证号:兰房字第413**号房产(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新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承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