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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6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董联政、方天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董联政,方天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6217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鸣,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楠,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联政,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淳安县。被告:方天龙,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号迪尚商务大厦*座*层。主要负责人:金时平。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联政、方天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樊 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