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凯彦与向红、牟雄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威市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剀彦,向红,牟雄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威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806号原告:罗剀彦,男,汉族,农民。被告:向红,女,汉族,农民。被告:牟雄雄,男,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兴隆乡上川村**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威市支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号。负责人:刘增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剀彦与被告向红、牟雄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威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罗剀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剀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穆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洁